时下,很多人使用移动数码设备随时到处拍摄,其中翻拍照片未必能够产生摄影艺术作品,还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今天记者获悉,一起图片公司擅自收录雕塑作品照片案法院被判赔。
作为某图片公司旗下一家子公司,华意公司(化名)图片库中收录了一组雕塑作品的照片,被该雕塑作品设计师发现。该雕塑设计师认为,该公司将其作品收录进图片库中,用于对外销售营利活动,遂起诉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该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拍摄雕塑,将照片出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向设计师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海淀法院的郭振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并非新的艺术创作行为,而是一种简单的复制,从三维的立体形象转变为平面图像,且该公司对图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另外,被告使用原告雕塑作品,并未给原告署名,反而将被告的公司名称署在图片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该公司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图片公司,并非其法律意识不足,或对图片的审查不足,其故意程度较高,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法官:翻拍他人作品未合理使用可能侵权
郭振华认为,通过摄影的方式将他人作品翻拍,变成自己所谓的“作品”,实属一种复制行为。著作权法鼓励独立创作,从而产生新的作品,但翻拍他人已生成的作品,可能会侵犯原权利人的利益。
虽然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中明确了“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但该条款也明确了特定限制,即“设置或陈列在室外”以及 “署名及指明作品名称”等。可见,对于这种合理使用的方式限定非常严格。所以,摄影行为本身是否产生新作品,或者对原有作品的复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需要考虑使用者使用的意图和方式。
例如历史事件的情节、管道结构的构图等。这类题材表达的空间有限,因此尽管拍摄者进行了拍摄,但其创作的结果并不形成作品。又如整画幅拍摄同一主体,没有任何变化和筛选,达不到艺术作品的要求,当然也不能达到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采取机械的方式去拍摄特定素材,也可能并不产生作品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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