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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画案”原告上诉 吴冠中:国法管不了行规?

更新时间:2009-01-08 09:54:17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赵李红整理 编辑:janet 浏览量:214

    国法不容售假,三鹿奶粉为例。拍卖行规不保真假,明确是假画也不负责,堂皇售假。如这是国际行规,当属糟粕,中国特色的拍卖行不仿效,诚信是中华民族之魂。谁辨真假,当世作家本人是铁证。如作家本人因故撒谎,则务必拿出铁证,证明其谎言。法之剑,斩伪劣假冒,救我国文化声誉,铁腕举剑,群目雪亮。包拯、海瑞、况钟岂无继承人。 

    吴冠中

    新闻回顾

    备受大众关注的以253万元购买吴冠中假画《池塘》引发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一案,去年12月12日一审终有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索赔诉讼请求。去年12月15日,当事人苏敏罗经过与律师协商,明确表示上诉。

    -2005年12月,翰海公司拍卖油画《池塘》,称作品是吴冠中1972年作成,1982年曾修改,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卖方提供了该画的出版记录。苏敏罗相信画是吴冠中真迹,以230万元拍下,并支付翰海公司佣金23万元。

    -2008年7月1日,苏敏罗带着油画《池塘》来到吴冠中先生家鉴定,吴冠中先生鉴定该画系伪作,并在画框外玻璃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返还拍卖款及佣金等费用。

    -原告出示吴冠中接受采访的录音。萧富元的代理人说,吴冠中如是证人,应当出庭,如是鉴定人,需有鉴定资质。因为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画家本人鉴定存在弊端,不符合司法规定,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被告萧富元称,委托拍卖的画作是以120万元从一名新加坡人购得,不知道该作品是伪作。

    -瀚海拍卖公司辩称,他们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义务,在拍卖前向购买者告知了免责条款。

    -苏敏罗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过分强调竞拍人的责任,忽略了拍卖行、委托拍卖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拍卖法》中所提到的“免责声明”是有前提的,即拍卖人在提供拍品时明确表示不知拍品是真伪,但在该案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向竞买者描述作者创作《池塘》的过程及印刷宣传品、图录记载等虚假宣传内容,有意误导了购买者,而误认为该画是真迹。

    -法院一审判决称:我国《拍卖法》虽然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但同时也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瀚海公司在拍品介绍中对该画创作过程的描述,并未对拍品“保真”,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苏敏罗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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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观点

    现行拍卖法难约束拍卖行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杜兆勇表示,现行的拍卖法主要是拍卖行业的人士制定的,其中对拍卖行的责任规定,远低于消法或产品质量法,更没有涉嫌商业欺诈双倍赔偿之说,很难真正约束拍卖行。杜兆勇认为,再修改拍卖法时,应该有竞买人群体参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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