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全国最高的城雕,不料却在数地出现克隆版,原作者前来维权,面对钢铁一堆,却遇上拆不拆的难题——谁“偷”了七层楼高的城市雕塑?
2008年9月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常州市雪堰镇的城市雕塑侵权成立,被判立刻停止侵权。这座在常州市雪堰镇境内矗立了5年之久的“山塞雕塑”《翔》看来终要倒下了。
屡被侵权的雕塑家、《翔》的原作者范英海对本报记者说,这个“山塞雕塑”约七层楼高,大多是不锈钢质地,全都牢牢地焊在一起,搬不走,撬不动。范英海此次来江苏,就是准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范英海是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教师,1995年,他设计并参与制作了城市雕塑《翔》。
这是一座高达21米的不锈钢城市雕塑,矗立在北京西三旗高新建材工业开发区的一个中心环岛上,这个十多年前造价就高达百万的艺术品,是当地的标志性雕塑,也在当年是全国最高的城市雕塑。
这张城市名片打出来后,就因其优美造型、深刻寓意而受到业内及普通市民的一致赞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等极具影响力的媒体都对此作了详细的报道。
范英海向本报记者出示了这座巨型雕塑的原始图纸,以及雕塑泥样、定稿等资料。这是一个简洁的具有现代印记的设计作品,其造型犹如三只雄鹰直击长空,灵秀而不失磅礴,雕塑的空间影像又如三面招展的旗帜。更重要的是,这座雕塑具有良好的城市认同感,这也是后来屡屡被其他地方政府侵权的原因之一。
范英海说,《翔》这个雕塑对他而言,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是他的城市雕塑处女作。同时,也因为这个作品的成功,使他一跃成为中国知名的城市雕塑家,并在艺术领域为他打开了局面——张家口城雕《少女》、海南省三亚市城雕《南海之星》及《南海晨辉》、福建省福清市城雕《八骏雄风》等都找上了他。这些在全国范围都引起较大反响的作品,在展现城市风貌的同时,也进一步奠定了他在城市雕塑领域的地位,为此,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向范英海颁发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目前,持有此证书的雕塑家是少之又少的。而所有这些成绩都是基于《翔》这个作品。
因此,当他发现《翔》屡屡被侵权时,他无法按捺心中的愤怒。他说:“作品就像自己的孩子,再三被人克隆了,叫人心里怎么能接受?”
处女作“私下江南”
早在1999年1月,范英海乘船沿大运河泊往苏州,水乡风光旖旎秀美,范英海不由得举起手中的摄像机,边行边拍。突然间,他的镜头中出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这是什么?范英海将眼光从镜头前挪开,举目往前看去,只见岸边矗立着一座城市雕塑,怎么看怎么像改头换面的《翔》!自己设计的作品在江南有了“孪生兄弟”,而作为享有著作权人的自己却毫不知情。莫非是一个设计上的巧合?
上岸后,范英海急匆匆赶到这座城雕前,前前后后、上上下下仔细观察,这个城市雕塑的主要部件均与《翔》相仿,只将原作品中的球状部件,换成了碑状,并在上面书写了“国家卫生城市——吴江”等文字,使原来灵动的造型,显出几分笨拙。
尽管这座城市雕塑与原作有些许改动,但经过作者本人在细节上的比较后,最终范英海确认,这就是“山塞版”的《翔》。那么是谁在侵权呢?范英海俯身去看雕塑的基座,上面刻着“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江市物资局、东方广告公司”的铭文。
范英海极力按捺住激愤的心情,对这座城市雕塑进行细致的摄像,以作证据。2000年11月,范英海一纸诉状将侵权单位吴江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后经苏州市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吴江市物资集团公司和吴江市政府一次性补偿原告12万元;今后涉及吴江涉案城雕所可能发生的纠纷由权利人负责处理;被告方对吴江系争城雕作品的使用仅限于现状,今后不得再做城雕本身形象的宣传。
遭克隆宛若孪生
2007年5月,范英海出差再次来到江南,当他路过常州市时,又一次在路边看到了《翔》的身影!这座城市雕塑和吴江的“山塞《翔》”不同,基本上是“拿来主义”,因此他一眼就断定这是《翔》的“盗版”。
“这座城雕和原作基本一模一样,但制作很粗糙,原作线条挺立流畅,使整个雕塑气势磅礴,临风欲飞,而这个仿制品线条呆板,比例也不适当。”
看到自己得意之作又被“欺负”了,范英海气不打一处来,他马上下车观察,根据基座上的铭文得知,这座城市雕塑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镇人民政府”设立。范英海立即收集证据:这个侵权作品位于232省道与342省道交界处的环岛内,雕塑高20米,比原作矮了1米,其他基本上未加改动。
范英海立即去找漕桥镇政府说明侵权情况,他打听道路时,却得知漕桥镇政府已经没有了,被划归雪堰镇政府。于是,范英海便找到雪堰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似乎不大懂,反而大声斥责我,好像违法的不是他们,反而是我。尽管他们说的方言我不能完全听懂,但他们那种态度已让我无法接受。我想,坐下来好好理论是不可能了,就离开了那儿”。
作品被侵权,讨要说法反遭斥责,这让范英海无论如何咽不下这口气。于是,范英海再次为《翔》打官司,将雪堰镇政府告上常州市中级法院,“就算自己贴钱打官司,我也要让他们明白,这个事儿谁对谁错,要他们停止侵权,拆除这座城雕!”
到底是谁在侵权
2007年11月12日,案件开庭审理,雪堰镇政府认为,涉案的城雕位于232省道与342省道交界处的环岛内,而这个环岛属于交通设施,不属原漕桥镇政府管辖,因此涉案城雕不是原漕桥镇政府制作和设置的。
听了这些话,范英海当庭向法院提出追加江苏省交通厅为本案被告。
省交通厅到案后,向法庭陈述道:涉案城雕不是交通部门设置的,是原漕桥镇政府委托常州中达园艺雕塑厂(以下简称"中达厂")制作安装的。并提供了几张发票的复印件,以证实此观点。
根据交通厅提供的证据,法院从银行调取了两张转账支票:2003年9月23日出具的支票上载明:付款人漕桥镇财政所,收款人为中达园艺雕塑厂,用途为雕塑;2004年1月6日出具的支票上载明:付款人常州市漕桥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收款人中达园艺雕塑厂,用途为不锈钢雕塑。
法院又从中达厂调取了三张发票记账联,发票的客户名称均为“漕桥镇人民政府”。此外,中达厂的投资人黎锁珍也确认,涉案城雕是原漕桥镇政府定做的。
2008年4月17日的庭审中,雪堰镇政府面对证据,最终承认涉案城雕是原漕桥镇政府建造的,2007年3月,因武进区有关乡镇撤并,原漕桥镇辖区并入了雪堰镇。并称,如果本案原告确实享有著作权,雪堰镇政府同意拆除涉案城雕。同时,雪堰镇政府又认为涉案城雕是原漕桥镇政府向中达厂购买的,中达厂才是真正的侵权人,因此要求由中达厂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中达厂说,这个作品是按照原漕桥镇政府的具体要求定做的,因此他们并没侵权。
有知情者告诉记者,涉案雕塑是交通某部门委托当地政府制作的,因此,漕桥镇政府才会给交通部门出具由中达厂开具给原漕桥镇政府的三张发票的复印件,这些复印件在本案中成为关键线索。但由于当时双方并没有形成文字,因此没有证据能说明这一点。对此说法,记者没有得到侵权方证实。
法院审理后,首先认定原漕桥镇政府侵权成立。法院认为,原告没有申请追加中达厂为本案被告,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判定原漕桥镇政府是否参与涉案城雕的复制。无论原漕桥镇政府是否参与复制,涉案城雕系由原漕桥镇政府出资建造,属原漕桥镇政府所有,原漕桥镇政府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月26日,经公开审理后,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判令雪堰镇政府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向原告范英海赔礼道歉。
被告方雪堰镇政府不服此判决,于6月10日提起上诉。9月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这个七层楼高的“山塞城市名片”如何拆毁,又成了一道难题。几十吨的不锈钢构件全都牢牢地焊接成一个整体,搬不走,撬不动。因此,距终审判决已两个多月,雕塑仍然立在原地。范英海对记者说,这个雕塑一日不拆,侵权就没有停止。因此,他不得不将这个难题交给当地法院来执行。“希望这个庞然大物倒下的画面,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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