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行业资讯>正文

雕塑家状告商家侵害《董永与七仙女》雕像著作权

更新时间:2008-11-03 09:57:30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蒲哲 编辑:小路 浏览量:150

  状告18家产销商 今继续舌战

  24年前,他创作的《董永与七仙女》雕像,被企业摄制图片后对产品进行包装。认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害,武汉雕塑家杨林将18家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并索赔90余万元。去年,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林的所有诉讼请求,其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备受关注的此案二审在省高院开庭。

  回顾:13年诉讼获得著作权

  1984年,在武汉市工艺美术研究所工作的杨林受邀,为孝感创作了一尊表现董永传说的雕塑,定名《董永与七仙女》,该雕塑后成为孝感的城市标志。1988年,杨林发现当地政府按原样复制了一个汉白玉的雕塑,但底座上没有自己的名字。

  1989年,杨林将复制雕塑的雕刻者、原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董永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原孝感市法院一审驳回了杨林享有著作权的诉讼请求,随后杨林上诉。

  从1990年开始,该案历经波折,经过2001年的第9次审理,杨林终独享《董永与七仙女》雕像的著作权。

  本以为侵权官司到此为止,但2002年,杨林在逛超市时发现,商家销售的孝感麻糖,外包装上印有雕塑的照片。感觉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当年10月,他将孝感市八埠口远程食品公司、武汉汉福超市告上法庭,共索赔60万元。2006年8月,他又将孝感董永麻糖食品厂、武汉扬子江等生产商和销售商共计18家,一并告上武汉市中院,总共索赔90余万元。

  庭审:维权再告18家产销商

  “我一定会把这个官司打下去!”利用休庭的时间,74岁、一头白发的杨林告诉记者,不管要经历多少曲折,他都会坚持到底。

  2007年9月,武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麻糖产品包装上使用杨林的雕塑作品图片,是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内的再行使用,不构成侵犯杨林作品著作权。杨林随后上诉至省高院。

  杨林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国光麻糖米酒厂、孝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绿叶超市就使用该雕像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排除侵权的12种情形,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商业营利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的12种情形之内!”杨林及代理人认为,侵权行为不仅不在12种情形之中,而且由于其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因此也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对此,三被上诉人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法庭又对涉及另三被上诉人一案进行了审理。今日,法庭还将继续开庭,杨林将与扬子江等12家生产商和经销商对簿公堂。

评论

发表评论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