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或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拆除单位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因破损而无法修复的城市雕塑,由其产权人或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最高2000元罚款;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最高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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