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谁想在城市雕塑上动手脚可得掂量掂量了。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每件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每件100元的罚款。
城市雕塑可出让冠名权
《办法》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雕塑专项资金,用于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的建设、维护。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冠名及维护管理。
雕塑禁带歧视性内容
《办法》规定,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并与周围建筑、景观相协调。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与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城市雕塑的审批手续。
《办法》还明确,存在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其他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城市雕塑,禁止建设。违反规定的,对单位处以每件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每件200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城市雕塑不能私自拆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应当给予所有权人适当补偿。
擅自拆除雕塑最高罚500
缺胳膊少腿、被涂“大花脸”的雕塑建筑总是很扎眼。《办法》规定,禁止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搭建、吊挂、拉线,或者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有劝阻、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权利。
《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每件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每件100元的罚款。
□专家解读
城市雕塑不容粗制滥造
《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城雕建设竖起一根质量之标。南昌城雕办主任徐林晃表示,恰到好处的雕塑可以给城市画龙点睛,质量欠佳、与环境不协调的雕塑,则是“城市垃圾”。
据介绍,造成城雕质量不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城雕的拍板权往往在行政领导或出资人的手上,没有重视城雕的整体规划。一些单位、酒店、商场门前的雕塑完全是商家行为,艺术性不强,随意性太大。
《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出台后,设立的城市雕塑要经过审批,包括建什么样的雕塑、经费多少、安放在哪里都要申报并取得许可,这样可以保障城市雕塑的整体水平。
同时,今后,南昌城市雕塑品位将得到提升,粗制滥造的雕塑不能随意出现在街头。徐林晃说,今后,在重点地段设置的城市雕塑,重要题材的城市雕塑,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委托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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