矗立在广州市越秀公园五羊仙庭景区内的“五羊石像”雕塑,多年来,一直被广州市民和社会各界看作为广州的城市标志。
2月14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羊石像”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原告方及3名作者有署名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归广州市人民政府所有,判决还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商家侵犯五羊图像著作权原告方——尹小艾、尹卫岗、陈本宗、孔繁伟和广州雕塑院在诉状中称,《五羊石像》作品系由广州雕塑院组织单位员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于1960年创作完成,依法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广州雕塑院和3位作者共同享有(由于尹积昌先生已于1998年逝世,其对《五羊石像》的相关著作权利依法由其继承人尹小艾、尹卫岗继承)。
尹小艾等5人认为,被告家广超市在店铺门口处张贴了含有《五羊石像》图像的大幅宣传广告、被告纶章公司在下九路步行街长期销售包括《五羊石像》等各种复制品、被告正佳旅行社在正佳广场三楼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工艺品。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五羊石像》复制权和署名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产品销毁;分别向其支付经济损失30万元、21万元和8万元。
被告:“五羊石像”属所有广州人家广超市认为,原告只是具有署名权,并不具有全部的著作权。纶章公司认为,原告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五羊石像》的作者;而且其对五羊石像的临摹,也并不侵犯其著作权;正佳旅行社认为,《五羊石像》应属公共财产,是属于全体广州人。
第三方:著作权“主人”是市政府广州市政府作为第三人向法院主张, 涉案作品《五羊石像》的著作权应归广州市人民政府。因为作品的创作是依照市政府的意志,并由市政府组织、主持,系应由广州市政府承担责任的作品。根据史料以及相关的证据证明,提出创作意图的是当时的市长朱光,并且在其主持下进行创作,该创作稿也是经朱光市长审定并修改。作品的整个创作过程以及完成后,都是由政府出资并维护。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人只享有署名权。家广超市没有在装饰画上指明“五羊石像”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主要是因为使用方式限制的原因,同时也不会使公众对“五羊石像”的作品名称及作者姓名等信息产生歧义。而纶章公司和正佳旅行社销售的商品亦不适宜将作者姓名直接标明。可见,被告人上述行为均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法院据此判决:(一)“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由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二)“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三)驳回原告尹小艾、尹卫岗、陈本宗、孔繁伟和广州雕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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