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创作的雕像,被企业将雕塑图片印在了其产品包装上,雕塑家一怒之下将5家生产商和15家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这是对涉案雕塑作品的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杨林《董永与七仙女》雕塑作品著作权。
1984年,武汉市美术公司高级工艺美术师、雕塑家杨林,受孝感市政府委托,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的双人雕塑。1986年,该雕塑作为湖北省优秀城市雕塑入选《新中国城市建设成就展》,同年作为中国民族艺术佳作在巴西获奖。
2001年起,杨林发现,孝感市众多麻糖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将其《董永与七仙女》雕像图片印在产品包装上,经过多家商场行销全国。
杨林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版侵权,便于去年8月一纸诉状将20家企业告上法庭,请求这些企业民事赔偿60余万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麻糖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杨林的雕塑作品图片,并不影响原告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存在损害原告著作权项下的合法利益,不构成侵犯原告《董永与七仙女》雕塑作品著作权,故驳回杨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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