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禁带歧视性内容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办法》指出,城市雕塑建设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带有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
设城市雕塑建设资金
记者了解到,城市雕塑包括公共城市雕塑和其他城市雕塑,公共城市雕塑是指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城市雕塑,南昌市人民政府将设立城市雕塑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在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和城乡社区事务资金中安排,用于公共城市雕塑建设及维护。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公共城市雕塑。
建重要雕塑要听民意
据南昌市法制办立法处工作人员介绍,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城市雕塑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同时,在重要位置设置的城市雕塑,重要题材的城市雕塑,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还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雕塑上“涂鸦”最高罚50元
《办法》规定,责任单位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城市雕塑污损、残缺严重的,责令限期清洁或者修复;逾期未清洁或者修复的,将按每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城市雕塑,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毁坏公共城市雕塑者,在恢复原状的基础上,还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在公共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粘贴、搭建、吊挂、拉线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每处(幅)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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