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任当初设计泉标时的最后定稿
已建成8年的泉标,是泉城广场的灵魂,已成为济南的城市标志。但济南却不能把泉标当作济南特色旅游纪念品等进行商业化开发,泉标的正当商业性使用几乎一直是空白。为什么?因当初济南市签订的委托设计制作安装泉标合同未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导致“泉标矗在广场,权利不在济南”,如果开发就意味着侵权。如今,这种有形泉标与无形泉标分离8年的状况终于改变了!记者今天获悉,经协商,泉标设计者、家住西安的国内著名雕塑家王天任先生已与济南有关单位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泉标著作权已圆满回归济南。
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是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设计者王天任先生取自小篆“泉”字意象和“泉”文化内涵的设计方案“泉”。经过济南市两次全国征稿和评委会的严格筛选,在122件应征作品中脱颖而出,一举中标。当时签订的委托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双方未对泉标著作权作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就意味着济南只拥有矗在泉城广场的有形泉标,泉标的使用、开发、收益等无形知识产权行使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据泉城广场有关负责人介绍,泉标建成多年,他们主要是对泉标进行清洗、保养和维护,也考虑过将泉标开发为旅游纪念品,填补济南缺乏泉城特色旅游商品的空缺,但还是放弃了,因为不拥有泉标著作权,搞商业性的开发就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随着泉标知名度和认可度越来越高,泉标著作权远在西安、不在济南的状况对济南市旅游业等相关行业发展的制约愈加明显,泉标的正当商业性使用一直无法启动,发现非法使用现象也难以维权,对济南城市形象产生不利影响。当了解到有关泉标的情况后,王天任先生欣然表示,只要不损害作品形象,对济南有利,愿意让出泉标著作权。按照王天任与受让方济南泉标文化传播公司达成的著作权转让协议,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本人、不随本合同移转外,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均一次性全部让与济南方。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迎春律师分析,这意味着泉标著作权已最大限度回归济南,受让人有权将“泉标”图样申请商标注册,自行使用或授权许可他人用于各种商业及公益用途。
济南市旅游局规划发展处李厥仲处长表示,虽然济南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但在市场上叫得响的、能代表泉城济南形象的特色旅游商品一直是济南旅游业的“短板”。泉标著作权的回归,将扫清泉标开发使用的法律障碍,有望为泉城特色旅游纪念品“破题”,进一步丰富济南旅游商品的“阵营”,解决外地游客来济南“买什么、带什么”的问题。
泉标已经成为济南的标志。
在经过各方多年的努力之后,泉标著作权终于在昨天成功回归济南。本报记者也在第一时间电话采访了泉标的设计者——原陕西省雕塑院院长,雕塑家、书法家,国家一级美术师王天任教授。
“我是山东女婿,为家乡做事很荣幸”
“我是山东女婿,也算是半个山东人了,设计泉标让我有机会为家乡做点事情,我感到非常荣幸。”在得知是来自山东的记者采访时,王天任教授非常热情地讲述起了他的家事。王天任说,他的妻子是山东诸城人,父亲曾为济南解放和建设做出贡献,是第一届山东省人大代表,后来调到水电部、西安交大工作。
“虽然我一直想着能为山东做点事,但能够设计泉标却纯粹来自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天任表示,1998年,济南中心广场——泉城广场正如火如荼地建设着。5月,济南市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了征集泉标的信息。“我当时并没看到这条信息,”王天任说,“后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朋友找到我,非常恳切地希望我能参与泉标设计。随后,我就收到济南(城建指挥部)发来的正式邀请函。我不会轻易承诺什么,但一旦答应了,就不会敷衍,要尽力去做。”
当年底,经过两次全国征稿和评委会的严格筛选,王天任的设计方案在122件应征作品中脱颖而出,一举中标。这就是1999年8月底建成、从此矗立在泉城广场的泉标。8年过后,泉标已成了当之无愧的济南城市标志!
“选择蓝色,希望济南的天更蓝”
泉标是全钢铁构造,“是钢体结构雕塑中最复杂的一种,承载力、拉力等数据都不好计算,给泉标结构设计、制作等造成不少困难。”王天任告诉记者,泉标分11个部件,在济南分步制作。从1999年3月到8月底,他夫妻俩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济南一干就是半年。泉标设计、制作、安装可是个精细活儿,装泉标的三条“腿”时,专门请卫星定位专家进行定位,因为稍有误差,上面的部件就会装不上去。泉标每一个部件内部是钢骨架,外边是钢板造型。安装时正值夏天,工人要钻进足有50℃高温的钢体内焊接。跟普通建筑不同,泉标脚手架没法一次性搭好,只能边拆边搭。“设计创作泉标的是我,但从施工角度看,泉标是集体劳动的成果。”泉标施工集合了多个部门的力量。
“泉标最初有两个方案,一是纯不锈钢,二是不锈钢着色。”王天任表示,前者有现代感,不锈蚀,还能随外界甚至天气变化呈现多种视觉艺术效果。但不足的是,会成一面“大镜子”,造成光污染,让人感觉不舒服;后者同样有现代感,金属着色雕塑是国际较普遍使用的一种,醒目,还可根据需要涂各种颜色。
那么,泉标为何选定浅蓝色呢?王天任说,泉标选择颜色经过了反复试验,浅蓝色的主题雕塑感觉“水天一色”,与泉城广场休闲、娱乐的“市民大客厅”的定位正好吻合,既显得突出,又不过于跳动,不会感觉眼花缭乱,相反让人轻松愉悦。“此外,选择蓝色代表了我和丈夫的一个祝愿,那就是希望泉城的天空每天都能够像泉标一样湛蓝。”王天任的妻子张女士插话说。
“愿泉标成为泉城流动的‘名片’”
“泉标矗立在泉城,权力不在济南。”多年来,因为这种尴尬状况的存在,让泉标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市场开发。那在西安的王天任教授为何在8年之后,才将这一权力还给济南呢?对于这一敏感问题,他并没有回避。王天任回忆说,泉标设计合同是1999年初签的。当时他任陕西省雕塑院院长,泉标属他的职务作品。设计合同提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对著作权做具体明确约定,所以著作权就依法归作者(设计人)。王天任表示,8年来曾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找他协商转让泉标著作权或使用权的事情,但他都没有同意,而且他还曾制止过一起侵犯泉标著作权的行为。“我赞成泉标的使用,但我更怕把它的形象给毁了。”王天任说,他非常担心一旦将著作权转让之后,泉标会遭到恶意开发,从而影响了泉标乃至泉城的声誉。
“此次转让则是在我慎重考虑之后,而且对方已经承诺对泉标进行合理、有序地开发,绝对不会粗制滥造,歪曲滥用,我也就放心了。”王天任表示,经过8年“积淀”,泉标逐渐深入人心,成为公认的泉城标志性雕塑,但这还远远不够。他希望在泉标得到合理的市场开发之后,“泉标”能够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客带走,让它成为泉城流动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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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感来自书法 根源就是泉水
王天任是陕西省雕塑院原院长、著名雕塑家,同时还是一位造诣颇深的书法家。张艺谋执导的《大红灯笼高高挂》、《我的父亲母亲》、《秋菊打官司》等电影片名书法均出自他手。泉标竟然也与书法有不解之缘。
“济南的城市雕塑到底该怎么表现?我可费了不少脑子!”王天任说,一天,他在挥毫写到王维名句“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时,突然悟到,济南以泉城闻名,做泉标必须盯住“泉”字做文章。“泉”字来源于最早的象形文字,字形就含着诗意,让人联想到水流动的节奏和韵律。小篆的“泉”字保留了更多的抽象艺术的特征,三股水流淌着、灵动着,中间的圆点是画龙点睛的一点,是泉水的起点,是泉水孕育出的明珠——这不就是指的天下独一无二的泉城济南?
取小篆“泉”字的意象和“泉”的文化内涵来给泉标造型,再用现代抽象立体构成手法加以艺术处理,就“找到了济南历史文化特征与现代雕塑形式的最佳结合点。”王天任告诉记者,泉标雕塑追求整体的简洁、明快和流动感,还要强化它的力度。追求的目标是,要让对中国文字有一定了解的人一看就想到,这不是“泉”字变来的吗?还要让不了解汉字的人也能有流动、舒畅的视觉印象,达到艺术欣赏的目的。这样,泉标便成了凝固的音乐、跃动的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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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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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任,1939年生,河南荥阳人。原陕西省雕塑院院长,雕塑家、书法家,国家一级美术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致力于城市雕塑创作,已设计建成的大、中型城市雕塑30余件(座),遍及陕、新、宁、晋、鲁、粤等省区。代表作有:《后稷》、《腾飞》、《秦统一》、《骠骑将军霍去病》雕像;济南市城标雕塑《泉》;与陈启南、张叔瀛一道,主创大唐芙蓉园大型景观群——《诗魂》、《诗峡》等。20余件(次)作品入选国家级、全国性美术大展,5件(次)作品获国家级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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