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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到立体”复制是否侵权

更新时间:2007-04-24 09:16:5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编辑:木子 浏览量:929
    编者按:

  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对于“平面到立体”这一复制形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各界还存在很大争论。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认为是否承认“平面到立体”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背后,有着更深一层的价值考量,以及法律体系思维的惯性。在现阶段,在进行立体转换时,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美术作品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图形作品则不构成。

  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它直接关乎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天秤的均衡,亦正因如此,各界对复制权的内涵、外延一直争论不休,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当属对“平面到立体”是否应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平面到立体”是否构成复制

  对复制的定义,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表述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虽然删去了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的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但是,从上述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并不十分明确,因为列举式规定只是指向“平面到平面”这一复制形式,对于其他形式则避而未谈,只是以“等”字加以模糊概括。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包括“平面到立体”,如曾参与著作权立法的沈仁干先生所言:“复制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复制概念,包括复制平面作品和将平面作品制成立体作品,将立体作品制成平面作品。本法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持此观点的还有许超、郑成思等学者,他们认为,虽然国际上通常将“平面到立体”也视为复制,而我国没有引进这种概念是基于国情所致,如目前给予太高水平的保护,将会导致许多工业领域的生产寸步难行。
  
  法律理论上的谨慎论证,并未阻却司法实践对复制含义的适度拓展。在曾产生较大影响的范英海等诉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一案中,被告因将平面雕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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