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他状告20家厂商擅自将其作品图案印上商品外包装,索赔金额达100多万
1984年,杨林受孝感市城建委委托设计了《董永与七仙女》双人塑像,雕塑制成后,被放在该市董永公园内,这尊雕塑此后成了该市的城市标志。
两年后,河北曲阳县芦进桥建筑雕像公司复制了《董永与七仙女》雕像,座上署名为芦进桥。1989年,杨林将芦进桥公司、孝感城建委、董永公园告上法庭。
2001年,杨林将孝感远程麻糖公司、武汉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理由是两厂商擅自将雕像的图案印上产品外包装。
去年,杨林认为国家邮政局等4家单位未经授权,擅自把上述雕塑制作成邮票发行,将之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昨日庭审,有食品厂老板急了:我卖的是麻糖,又不是雕塑。当日的被告商包括:孝感董永麻糖厂、武汉裕合食品厂、湖北孝商股份公司、武汉博海贸易公司、利德副食品经营部、武汉康乐副食品店、新东方超市等。但只有董永麻糖厂、湖北孝商股份公司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其余被告缺席。
满头银丝长及颈部,大奔头梳得油亮,黑衬衣外套西式小马褂,71岁的杨林一副“搞艺术”的派头。
杨林祖籍河南南阳。虽然在武汉呆了30多年,但仍然改不了一口河南腔。在法庭上,虽然努力想用普通话,但总是说不了几个字,又变回地道的河南腔。
“我统计了一下,湖北的侵权厂商有100多个”,杨林的说法让人吃了一惊。他说,自己这次是从100多个侵权厂商里,随意挑选了20家。
昨天是本案3天庭审的第一天,杨林当庭对索赔金额做出变更,从每个厂商索赔5万,变成了首日7家被告共索赔26万余元。
杨林事后解释,索赔金额是根据这些厂商的生产、销售产量,而临时变化的。
围绕着以下几点争议,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侵犯的哪门子权
侵权对象是原作还是复制品
法庭上,被告董永麻糖厂、湖北孝商股份公司均对杨林诉称的所谓著作权提出质疑。
两被告认为,杨林创作了1984年版的《董永与七仙女》雕像是不假,但1986年后的汉白玉雕像,是河北芦进桥复制雕刻的。两被告即使侵权,侵犯的也是复制品的权益,不是杨林作品的权益。
杨林则表示,两部作品的著作权都是他的!他拿出孝感市中院2001年的判决书,指出当年他状告芦进桥侵权时,法院曾判决,芦进桥复制品的著作权也属于他。实际上,他屡次状告的孝感政府、湖北多家厂商、国家邮政局,侵犯的都是复制品的著作权。
庭上,杨林的说法依旧遭到被告方质疑。两被告提出,杨林一再说孝感城建委委托他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雕像,但却拿不出委托协议或有关合同。至于杨所说的有关判决书,虽然有法律效力,但只是佐证,并不足以证明杨林就享有《董永与七仙女》的著作权。
法庭上,杨林拒绝再出示委托他雕刻《董永与七仙女》的协议。但表示,“协议肯定有!”
有没有侵权行为
卖的是麻糖,又不是雕像
“我卖的是孝感麻糖,又不是他的雕像!”法庭上,孝感董永麻糖厂厂长张三保一再这样说。
张三保说,顾客买的是他生产的麻糖,不是为了购买装麻糖的包装上的雕像图像。说他侵权,难以理解。
杨林的律师秦前坤表示,张三保等生产厂商在外包装上使用《董永与七仙女》的图像,实际上是以此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外包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麻糖的销售。生产、经销厂商因此从中获利,所以构成了侵权。
侵权无法规避?
拍黄鹤楼的图片也侵权?
张三保在法庭上表示,杨林的作品是一个三维立体的雕像,而他生产的麻糖外包装上的照片,是个二维的图像,系他人的摄影作品,明显不属于杨林该雕像作品的复制品。
张不理解,难道用别人的摄影作品做包装也侵权了?以此类推,游客在董永公园里拍摄《董永与七仙女》的相片,是否也侵权,黄鹤楼、古琴台等著名景点的雕塑,难道拍摄下来都侵权了?
秦前坤律师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游客在旅游时拍摄了黄鹤楼、古琴台等景点的照片,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这些景点图片用于营利的商业目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完全不同。张三保等生产、经销厂商用杨林的雕像图片营利,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起诉超过时效?
从未放弃维权,时效因此顺延
法庭上,杨林向法官递交购买“董永麻糖”等商品时的发票,孰料,被告方抓住发票的购买日期不放,坚持杨林超过了诉讼时效。
杨林提供的商品零售发票是2002年,孝商股份公司代理人陈红新认为,从杨林购买到现在,已经4年了,按照《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为两年,杨林超过诉讼时效,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林则表示,自己购买后,曾给侵权的所有被告寄去了律师函。这些年来,自己一直在打官司。按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从未放弃维权,则诉讼时效因此顺延。所以,他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精神损失依据何在
侵权行为让人疲于应付
两被告同时在法庭上质疑,杨林关于精神赔偿的依据何在?
两被告称,即使自己所在单位的行为确实侵权,杨林关于2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也让人怀疑其依据。尤其是杨林向20家被告各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让人难以理解。
杨林当庭自诉,这些年来,他被这些侵权商搞得心神俱疲。先是芦进桥公司等单位侵权,继而湖北各处超市厂商又侵权销售印着他作品标志的包装商品,接着又发行了《董永与七仙女》的邮票……这些侵权行为,让他疲于应付。而侵权的厂商,都因为侵权行为获得了利益。因此,每家被告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不为过。
晨报记者对话雕塑家杨林
昨日,“董永与七仙女”雕塑作者杨林接受了晨报记者的专访。他认为自己的雕像,为孝感市争得“董永故里”称号立下头功,并对复制品不屑一顾,认为那是在玷污艺术。
董永故里的称呼是我争来的
“没有我,就没有孝感‘董永故里’的称号!”杨林的口气很大,他一直认为,自己的《董永与七仙女》雕像,为孝感市争得“董永故里”称号立下头功。
杨林称,1984年,他通过偶然的机会,认识孝感文化局的两位负责人,对方请他制作《董永与七仙女》的雕像。经过文化局安排,杨林和同事蔡汉文,与董永公园签订协议,制作包括《董永与七仙女》在内的9身雕像,公园总共支付报酬1.35万元。杨林完成了《董永与七仙女》双人雕塑像。
杨林表示,当时国内还没有董永的雕像,创作这幅雕像完全是他独立构思出的艺术结晶。董永虽然是神话人物,但有关史料记载,董永既有出生时间(西汉),又有大致的生卒地。当时,围绕着董永生于何地,山东省博兴县、安徽琅琊市、湖北孝感都在争夺“董永故里”的称号。杨林认为,随着自己的这幅《董永与七仙女》雕像安家孝感董永公园,才真正为孝感市争得了“董永故里”的正统地位。
杨林说,此后,孝感市大打“董永牌”,董永已俨然成为孝感的城市名片。
复制是在玷污我的艺术
提起芦进桥复制的汉白玉《董永与七仙女》雕像,杨林马上露出一脸不屑,“那是什么雕刻艺术?那是在玷污艺术!”
杨林表示,自己创作《董永与七仙女》时,采取的是“人间领导天上”的创作思想,即人间的董永是主,天上下凡的七仙女是辅。因此在雕刻中,七仙女小鸟依人地依附在董永身旁。杨林认为,这和以前传说中七仙女高高在上的姿态是大不同的。他的创作更有人间烟火的气息。
“芦进桥的复制破坏了原作的神韵!”杨林认为,芦进桥复制的汉白玉雕像,虽然在外形上和原作差不多,但作品的神韵和他的艺术创作相去甚远,“七仙女贤良温顺的姿态没有体现出来”。
更让杨林心痛的,是自1998年以来,复制品牢牢占据了孝感董永公园孝子祠,供游人缴费瞻仰。而他的原作,却被“遗弃”到孝感街心公园,他经常看到调皮的孩子攀爬他的雕像。每年他都会去孝感,面对自己的作品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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