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保护与利用间的矛盾并为敦煌遗产永久存贮找到可靠保证,从1999年起,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合作,开始了敦煌壁画的数字化拍摄。由于这是一项国际前沿领域的合作,又涉及了知识产权这一敏感问题,加之双方的协议一直没有公开,外界对此了解甚少,因此有人开始担心,数字化是否会使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流失?对此,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首次就敦煌数字化的相关背景及双方协议内容进行了解读。
美方专家正在进行数字图像拍摄
有关专家在观看敦煌数字图像
中美专家在研讨数字拍摄
"数字敦煌"的由来
集壁画、彩塑、建筑于一身的敦煌莫高窟,是世界现存规模最大、连续营造时间最长、内容最为丰富的石窟长廊和佛教艺术殿堂。早在1944年,中国政府就设立专门保护机构,对敦煌遗产实施保护和管理。60年来,敦煌保护已实现了三大跨越,从文物守护、抢救加固过渡到了科学保护时期,敦煌研究院也发展成为了国内一流的文物保护单位。但与此同时,随着岁月的更替和西部旅游热潮的高涨,敦煌遗产正面临着日渐衰退和前所未有的保护压力,如何使敦煌壁画永久存贮,又能为更多的敦煌文化需求者提供更好服务,成了敦煌保护专家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在对敦煌遗产继续实施其它保护的同时,敦煌研究院的保护专家开始将目标锁定在了日新月异的计算机和数字技术上。
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他们与国内、国外保护机构合作,共同开始了"数字敦煌"的探索。专门负责敦煌石窟数字化的敦煌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刚说,在正式开始拍摄之前,光基础研究和准备工作就进行了大约10年,反复试验和持续地研究表明,唯有数字技术才可以实现敦煌壁画的准确记录和永久保存。先是1993年,敦煌研究院与中国科学院兰州冰川冻土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长春精密光学机械研究所合作,开展了《敦煌壁画计算机存贮与管理系统研究》,首次对利用计算机对复杂文物信息的获取和保存进行了探索,表明使用计算机技术保存珍贵敦煌壁画是一项可行并极具发展前景的技术。
1996年,敦煌研究院又与中国科学院兰州冰川冻土研究所等国内多家科研单位合作,承担了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濒危珍贵文物的计算机存贮与再现系统研究》。与此同时,在国家"863"项目的支持下,《曙光天演Power PC工作站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课题开始实施。通过这些科研,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应用计算机进行敦煌壁画信息保护的认识。1997年,敦煌研究院与浙江大学合作,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多媒体与智能技术集成及艺术复原》项目,开始对洞窟壁画图像的高精度存储与处理、石窟三维虚拟漫游等进行了研究。该项目的完成,使人们对实现敦煌壁画数字化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轮廓。就在敦煌研究院与国内科研机构积极探索敦煌数字化的同时,美国梅隆基金会开始对"数字敦煌"产生了兴趣,由于其在文物和艺术品数字拍摄处理上世界一流的先进技术和丰富经验,1998年,经过数次接触和洽谈之后,敦煌研究院与其达成协议,同意由敦煌研究院、美国梅隆基金会及其指定方美国西北大学共同开展《数字化敦煌壁画合作研究》。
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说,敦煌研究院选择与梅隆基金会合作,有三个理由:一是壁画衰退已经成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传统的临摹、拍照、录像等技术又无法实现壁画高清晰度、色彩准确、几何数据精确的存贮;二是面对保护上的巨大压力,已经没有时间再等待国内的机构及其技术成熟起来;三是多年与国外机构、组织的成功合作表明,敦煌研究院有能力也有信心与梅隆基金会开展在敦煌数字化领域的合作。于是根据"鉴于敦煌石窟是一座对研究中国和其他走过丝绸之路的民族的艺术和历史具有巨大意义的文化宝库,研究院和基金会认识到通过制作数字化摄影图像以记录该宝库的重要性"和"鉴于研究院和基金会认识到运用最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把敦煌石窟艺术的数字化图像组编成一部电子档案从而重新将敦煌石窟艺术与曾藏于敦煌现分散在中国境内外的绘画、雕塑、手稿、织物以及其它学术资料联系起来的重要性"两点主要共识,双方签署协议,开始了"敦煌图像"的制作。[JH:PAGE]
四签协议确保知识产权
为了确保敦煌数字图像制作的顺利实施和确保中美双方的共同利益,在2000年至2002年间,经过国家文物局同意,敦煌研究院先后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了四项协议,每一份协议都对拍摄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说明。"我们看重对方的技术,但始终没有放弃对知识产权的警惕。"樊锦诗说,对于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敦煌研究院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包括此前在国外举办敦煌艺术展览,每次都要与合作方签定严格协议,明确"仅限于"的使用内容,这种"警惕"自然贯穿在了与梅隆基金会的合作中,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敦煌研究院与梅隆基金会拍摄的洞窟选择的都是已经通过画册出版过的洞窟。
2000年5月,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了第一份协议,对莫高窟第 16、17、146和196号石窟进行数字化图像拍摄和制作,尽管这是一份临时协议,但在协议第二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有16条详细和具体的文字说明。由于双方在第一阶段工作严格遵守了协议内容,并精诚合作,顺利完成了所签订目标。2000年7月和2001年9月,双方又正式签署两份协议,分别对莫高窟第45、61、158、249、254、285、329、419、 428 号石窟进行数字化图像制作和对莫高窟9、14、156、303、322、365、420、427、465号石窟及榆林窟25号石窟进行数字化图像制作。在两份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同样占居了关键而重要的部分。由于双方合作对象是不一般的世界遗产,合作领域也是前沿领域的国际合作,没有成熟范例可供参考,一切都在探索中进行,为了确保拍摄质量,并将不断进步的数字技术运用到拍摄中来,中美双方不断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估,然后再进行新的合作。
敦煌研究院保护所所长王旭东说,为了确保协议的规范和可操作性,在每次签署协议时,双方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部门,敦煌研究院为此专门聘请了长年法律顾问,自始至终对协议文本作了严格的把关。2002年7月,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了第四份协议,这是双方截至目前签署的有关敦煌石窟数字化合作的最后一份协议。与前三次合作不同的是,此次除了对莫高窟3、12、46、57、112、130、154、172、231、259、275、288、290、296、305、321、335、431、B43、、B142号窟进行数字摄影之外,还要制作这些石窟艺术的Quick Time虚拟现实(QTVR)图像,也就是"虚拟洞窟",并进行了人员培训。同样,在这份长达21页的协议中,双方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17项详细规定。
敦煌遗产规模宏大,内容丰富,仅莫高窟就有492个洞窟保存有精美的壁画和彩塑。王旭东说,对于敦煌研究院来说,与梅隆基金会合作,并不是要急于拍摄完所有洞窟,掌握先进的拍摄和图像处理技术、培养相关的人才则更为重要,因此在第四次合作中,培训成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美方专家专门对敦煌研究院和国家文物局推荐的四个小组进行了摄影和图像处理培训。2003年双方第四次合作结束之后,敦煌研究院保护人员实际上已经担当了石窟的数字化拍摄任务。[JH:PAGE]
"敦煌图像"永久属于中国
由于是一项国际性合作,又涉及到"知识产权"这一敏感话题,随着"数字敦煌"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的同时,"数字化是否会使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流失"也成了很多人的疑惑。对此,樊锦诗给予了肯定回答:"不论现在、将来,'敦煌图像'都永久属于中国,敦煌决不会出现第二个'王道士'。"记者看到,在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先后签署的四份协议中,都明确强调了敦煌研究院独家拥有双方共同拍摄的"摄影底片和数字化图像"的知识产权,并在第四份协议中明确指出,双方四次协议及所述培训中制作的数字化图像总称"敦煌图像",对此,敦煌研究院有权选择任何方式使用。樊锦诗说,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管单位,敦煌研究院是中国政府授权负责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和管理的法人机构,敦煌研究院独家拥有"敦煌图像",也就意味着"敦煌图像"永久属于中国。
作为美国纽约州的一家非赢利性基金会,长期以来,梅隆基金会寻求通过运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为卓越的艺术和学术成就建立电子档案,包括一部梅隆国际敦煌档案,为非商业性教育、文化和慈善目的服务,以促进世界各地的艺术和艺术史研究。在双方的合作中,作为免费提供设备、技术和人才培训的回报,敦煌研究院同意给予梅隆基金会全球永久性、非独家、免版权费的权利,以制作、使用、改变和采纳作为梅隆国际敦煌档案一部分"敦煌图像",并用数字和电子手段将之与其它图像(包括敦煌和中国以外地区的敦煌石窟艺术和相关物品图像)和其他为教育、文化、慈善目的而推出的数字化内容,进行数字与电子链接、联系、汇编和归总。
但前提条件是,"非商业"使用和仅允许"教育、文化和慈善用户"进入,在使用"敦煌图像"之前,用户必须要同梅隆基金会签订严格的使用协议,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梅隆基金会的全程电子监督,以确保图像的正当使用。而且在双方协议中还严格规定,梅隆基金会只能用"敦煌图像"制作梅隆国际敦煌档案,不得它用。樊锦诗说,制作"敦煌图像"尽管有两个目的,最根本的是为了敦煌艺术的记录和保存,其次才是为推动世界范围内的艺术和文化研究服务,因此在双方协议中,不光对梅隆基金会进行"敦煌图像"使用进行了限定,而且对进入梅隆国际敦煌档案的用户也做了限定,仅限于学术、科研机构、大学和研究者等,商业性企业、组织及相关活动一概排除在外。记者看到,为了确保"敦煌图像"的知识产权,防止可能发生的争端,敦煌研究院在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协议时可谓是细致如微,就连有关"敦煌石窟"、"敦煌图像"、"敦煌艺术"等域名的使用都有严格的控制,梅隆基金会不得单独使用。考虑到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为了防止因法律内容及其解释不同而产生的分歧,双方协议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范,并特别指出"敦煌研究院有权单独决定运用任何一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其对'敦煌图像'的知识产权",而且一旦发生双方无法用持续讨论解决的矛盾,将指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王旭东说,由于有严格而细致的知识产权规定,并且双方的共同目的是为敦煌遗产的保护和为全世界学术和艺术研究提供便利,因此,敦煌石窟的数字化不会造成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流失,相反,人们应该看到,这一技术在敦煌的率先实施以及形成的成功范例,对中国乃至世界其它文化遗址保护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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