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辩称为雕塑卖广告遭原告炮轰强盗逻辑
庭上猛较劲庭下愿讲和
家乐福因使用印有五羊雕塑的宣传画而被广州雕塑院起诉,并被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30万元,昨天上午,五羊雕塑侵权案的第一场官司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家乐福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一语惊人,“我们是在给‘五羊雕塑’卖广告!”原告立即反唇相讥,“这个是强盗的逻辑,难道说我杀了人,还要说是为了帮助他解脱痛苦?”双方唇枪舌剑,被告还请求法庭出面调查五羊雕塑姓“公”还是姓“私”。
庭审后,双方都愿意调解,具体方案在仍在商议中。
争论一:原告是否有著作权?
家乐福 著作权属于政府
开庭时,四方原告出庭,3位是五羊石像的作者,分别是当时广州人民美术社(现广州雕塑院的前身)的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以及广州雕塑院,由于尹积昌已经逝世,因此其继承人作为原告出庭。
但是,三方能否成为原告,倒成了庭审中争辩的焦点之一。被告认为,五羊雕塑的诞生,始于1956年朱光市长的指示,即当时朱光市长说要按照五羊传说设计一座标志性雕塑,任务交给了广州人民美术社雕塑工作室。“如果不是市政府的委托,怎么可能将五羊雕塑放到越秀公园,还开辟专门景区展示?”
因此,被告认为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市政府,原告没有权利起诉。
雕塑院 没指示没合同是作品
“这样的推测是站不住脚的”,原告认为,三名作者当时是广州人民美术社的职工,他们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创作,应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属于三作者。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另外,广州雕塑院曾经与作者发表声明,也享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为四原告共同享有。
原告还认为,当时朱光市长提出的仅仅是倡议,而并非指示,被告若坚持己见,应举出指示的文件或者市政府的委托合同证据证明。
被告听后,立即向法庭提出请求,称作品创作于上世纪50年代,法律不健全,有没有委托合同不应由原告自己说了算,因此他请求法庭亲自调查。
争论二:谁在给谁做广告?
家乐福 “在给五羊雕塑卖广告”
“我们不是复制五羊雕塑用以商业广告宣传,如果真要说是卖广告,其实是在给五羊雕塑卖广告,目的在于展示广州地方文化特色”,被告律师称,作为全球第二大零售业巨头,被告一向拥有健康优秀的品牌形象,在装饰画中使用地方文化标志,作为地方特色与国际品牌的结合,不仅不会损害五羊雕塑的声誉,不会影响或妨碍原告形式著作权,相反还可以提升作品的价值。
再者,去年11月3日,家乐福“康王店”及“员村店”主动拆除了“五羊石像”装饰画后,两间店的营业额不但没有受到影响,反而是上升了,可见,其使用“五羊像”并不以赢利为目的”,被告如此表示。
雕塑院 “杀人还说帮他解脱痛苦”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复制五羊雕塑形象的宣传画是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署名权。“这其实并不是被告所说的装饰画,而是商业宣传广告,被告避重就轻采用‘装饰画’的说法,企图改变作品性质,大事化小!”
为何说是商业宣传广告而不是装饰画呢?原告认为,首先从这一宣传画所处的位置来说,它是摆放在入口处最醒目的位置上,与家乐福的logo并列放在一起,宣传画上还有“欢迎到家乐福”的字句。可见这并不是挂在办公室、家里的装饰画,而是商业广告。另外,被告侵权方式是采取了复制的方式,对方员工拍摄下来进行加工处理后悬挂于家乐福超市内。
对于被告说“用五羊雕塑是帮五羊雕塑卖广告”的说法,原告立即反唇相讥,“这个是强盗的逻辑,难道说杀了人,还要说是为了帮助他解脱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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